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俞庆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俞庆云将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傅村镇大

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俞庆云将非法占用的1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傅村镇大路沈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0]85号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0]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审 判 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