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
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