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海清合同诈骗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

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处罚金10000元,退赔57000元。二、负担执行费905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3304执行员  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