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月与安徽省郎溪县韩星眼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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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韩星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李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韩星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长月劳务报酬2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韩星眼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省郎溪县韩星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李明芳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成垠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

【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

【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