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冰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谭本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本朝支付原告宜昌冰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8000元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本朝支付原告宜昌冰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欠款38000元,二、被告谭本朝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合同价款58000元的5‰支付原告宜昌冰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三、驳回反诉原告谭本朝的反诉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反诉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谭本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

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利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

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马克数据网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