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百五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

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金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生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