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松华与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松华交付位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松华交付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莲花郡庭2幢1单元902室的商品房及编号为34号的地下停车位(一只);二、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松华支付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已交付房款79422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舟

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舟山市金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现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