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永、韦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六条、

百八十六条、第四百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拉烈信用社74

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某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拉烈信用社74×××33账户内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宝尚审判员  潘宝国审判员  唐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宇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