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大元返还原告陈宣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大元返还原告陈宣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魏大元支付原告陈宣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魏大元负担,于本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魏大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夏 娇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黄韶峰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