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朝明与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朝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朝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