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隋汉生作为
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隋汉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大型轮式拖拉机后斗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乘坐该车。虽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本院酌定减轻侵权人隋德权10%的赔偿责任。故人保公司关于隋汉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泰浩集团作为轮式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供符合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而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形,故泰浩集团存有过错。但泰浩集团作为该车辆的投保人,与人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即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转嫁或者分担自己的风险。人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泰浩集团的过错行为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故人保公司关于泰浩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隋汉生为本案第三者,而涉案事故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90%的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隋德权作为泰浩集团的职工,在从事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隋德权的赔偿责任应由泰浩集团承担。但因张玉莲、隋婧、隋伟科合理经济损失在人保公司保险赔偿限额之内,故泰浩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
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玉莲、隋婧、隋伟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玉莲、隋婧、隋伟科死亡赔偿金297711元(407711元-110000元)、丧葬费31781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677.34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336169.34元的90%,即302552.4元。上述一、二项共计41255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汇至原告张玉莲、隋婧、隋伟科提供的银行卡上,持卡人:张玉莲;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登香山路分理处;卡号:62×××15)三、驳回原告张玉莲、隋婧、隋伟科要求被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隋德权赔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3207元,由原告张玉莲、隋婧、隋伟科负担2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倩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