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芹与郭维、郭爱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

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劲龙代理审判员  姜 宁人民陪审员  韩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