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学军与马南生、陈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南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宗学军借款本金6500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南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宗学军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宗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8元,减半收取计6894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8元,减半收取计6894元,由被告马南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