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利富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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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君利富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君利富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天津市君利富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