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融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金月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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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金月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金月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耿晓梅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