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昌海、孙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道林借款10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昌海、孙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道林借款1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陈道林借款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昌海、孙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珩人民陪审员 王发琴人民陪审员 唐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顺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