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利与张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利撤回对被告张晓晓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利撤回对被告张晓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闫利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子帆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