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占有房屋却长期拖欠租金,现仍将厂房空置不再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满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对合同解除前的第二年租金,被告仍负有给付义务;另因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系因被告违约而解除,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向其支付5000元违约金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九十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
第九十七条、
条、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一十二
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盱眙宏保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汇利包装印刷厂于2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盱眙宏保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汇利包装印刷厂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盱眙汇利包装印刷厂将3号工房内物品自行搬离,并将厂房返还给原告盱眙宏保龙工贸有限公司;三、被告盱眙汇利包装印刷厂支付原告盱眙宏保龙工贸有限公司2016年度租金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25000元。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盱眙汇利包装印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人民陪审员 晏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
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