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

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

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26768

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00010267685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