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猎枪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应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妥瑜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