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本运给付原告陈玉华2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本运给付原告陈玉华2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陈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玉华负担18元,被告胡本运负担2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姬福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