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辉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詹辉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刑法》

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詹辉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刑法》第七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詹辉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诉称:

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詹辉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诉称:被告人詹辉辉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564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1350元、误工费21600元(庭审中变更标准为180元/天)、护理费4450元、交通费11000元、住宿费3400、鉴定费840元,合计99649.8元。被告人詹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认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造成伤害,其是不对的,合理经济损失其会承担,但其目前无能力全部履行,其今后会努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詹辉辉与被害人傅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开化县城澜庭国际小区旁空地斗殴,被告人詹辉辉击打傅某面部一拳,造成傅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两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傅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詹辉辉自动到开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詹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詹辉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傅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刑事判决书、就诊材料、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伤后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6年9月12日至9月26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2天(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共花费医疗费(包括门诊费用)56499.8元。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衢州(天恒)所鉴定,被害人傅某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所花鉴定费8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2016年8月25日的医疗费254.73元系被告人詹辉辉支付,被告人詹辉辉另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医疗费5000元。经本院审核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649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营养费1350元(45天×30元/天)、护理费4400元(16天×130元/天+29天×80元/天)、误工费18536.4元(120天×154.47元/天)、交通费4500元、住宿费600元、鉴定费840元,共计87206.2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詹辉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詹辉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傅某对本案的发生亦有过错,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辉辉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詹辉辉对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詹辉辉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各承担20%和80%责任为宜,即由被告人詹辉辉承担69764.9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詹辉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764.96元。扣除已支付的5254.73元,剩余64510.2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 敏人民陪审员 葛 平人民陪审员 汪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

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