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喜凤、马德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喜凤、马德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约定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秀兰、马洪波、马洪娟、曲功民、高万凤、高树军、付国清、高长利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喜凤、马德福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喜凤、马德福、王秀兰、马洪波、马洪娟、曲功民、高万凤、高树军、付国清、高长利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洪臣审判员 吴新达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