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荣与朱小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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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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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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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春荣价款215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2月5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15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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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49元,由被告朱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红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