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
第十八条第一款、
款、第十九条、第二
第十九条、
十条、第二十
第二十条、
一条、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二条、第二十三
第二十二条、
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第
第二十五条、
三十条,最高人
第二十八条、
民法院《关于确
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十条、
于审理道路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十六条、
一、中国平安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122720元;二、朱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支付56657.3元;三、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朱国勇负担1167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朱国勇负担1167元,由平安财保负担2525元,由唐某负担1104元。朱国勇、平安财保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