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江与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三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下列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

十四条禁止生产下列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请求判决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赔偿原告。被告沈阳东副超市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作为商品经营者对于供应商和产品的质量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属于“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销售的情形”。在商品没有封存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证明当庭提交的商品为在被告处购买的原物,购物小票只能证明有购买行为,不能直接将购物小票和商品直接关联。对于原告知假买假的行为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不差钱酸菜1袋,花费3元。该商品为塑料袋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注有商品的各项信息:品名:天天不差钱牌酸菜;配料:大白菜、乳酸菌、食盐、饮用水;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制造商:铁岭龙升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贮存方法、产地等。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销售的不差钱酸菜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中注有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

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规定,酱腌菜系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中腌渍蔬菜或发酵蔬菜制品的规定。本案所涉食品属于上述酱腌菜类食品,系以大白菜为主要原料腌渍而成。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允许使用在腌渍的蔬菜制品中。据此,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允许在本案所涉食品中使用。故原告诉求退货及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七条、第一百六十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成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成江预交,已减半收取)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成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成江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