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君荣、孙建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玲玲借款本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君荣、孙建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玲玲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被告黄君荣、孙建芬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孔蒙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