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志荣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

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

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