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XX在方山县河西移民村住宅一处。二、在查封期间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雷XX在方山县河西移民村住宅一处。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