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尚某1、崔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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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撤诉。案件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吴学刚审判员王亮人民陪审员贾学成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刘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