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与奚学斌、马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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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负担。审判长陈学军人民陪审员熊建荣人民陪审员祁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兴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