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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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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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毛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詹睛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