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
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于福文人民陪审员 宁玉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