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
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在本案中,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被告黄某杰应以380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即为152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十一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杰应向原告黄某龙偿还借款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20元。
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杰应向原告黄某龙偿还借款3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2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某杰负担889元,原告黄某龙负担9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钦城审 判 员 谢常清人民陪审员 许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绍娟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根据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