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海涛、徐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后为2238元,保全费157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后为2238元,保全费1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