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成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海涛、徐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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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后为2238元,保全费157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后为2238元,保全费1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