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孙贤云价值3088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