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221

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