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富强鑫塑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咏陞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4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咏陞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刘靖银行存款230,

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咏陞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刘靖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占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