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热力总公司和常勇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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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