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朝富与王继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朝富对被告王继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诉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朝富对被告王继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朝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厚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史 渊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