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朝富对被告王继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诉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朝富对被告王继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朝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厚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史 渊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