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铁与河北健达高科微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新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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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健达高科微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新权、姜杰英、刘宁、

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健达高科微纳新材料有限公司、刘新权、姜杰英、刘宁、刘佩甜价值879,9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张晓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

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