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山美重型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自华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