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清与王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清张贵清借款本金35000元。

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清张贵清借款本金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兆华负担。如不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作礼代理审判员  张胜廷人民陪审员  谭德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