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402687.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二、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华伦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晟花园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合同编号为MSFL-2015-0904-V-HZ-ZGEDY等五个《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出租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张莹、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合同编号为MSFL-2015-0903-V-HZ-ZGEDY-001等四个《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申请人胡雅奇、曹岚、北京华旭利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洛华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龙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合同编号为MSFL-2015-0903-V-HZ-ZGEZY-O03等八个《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股权及孳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褔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