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小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3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4000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3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4000元。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6]第200061号江西省

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6]第2000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彭小超、彭桂娥征收社会抚养费28000元(4000元×3.5×2人)。被执行人彭小超、彭桂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彭小超、彭桂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2000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贵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6]第20006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