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留、邱初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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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贝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香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