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

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成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成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孙成山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林述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