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伯明、陈贵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冯伯明,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陈贵才,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冯伯明与陈贵才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贵才每月在象州县人力社会保障局有养老金可领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已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扣划陈贵才的养老金200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每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养老金,由于扣划时间较长,短时期内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00)象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