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孟姗姗、张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第十条、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

十条、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九

第九条规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

条规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3日,刘立新与原告订立出租车承运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车。2016年12月18日13时20分许,刘立新的司机吴海丰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与张连伟驾驶的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唐山市××道君瑞家具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连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海丰无责任。被告张连伟驾驶的冀B×××××号车辆的车主为被告孟姗姗,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刘立新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及停运损失进行鉴定,车辆估损金额为9700元,每天停运损失利润金额为313.09元。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摇号选定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重新鉴定,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7000元。刘立新与原告订立出租车承运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车,承租方式为原告向刘立新收取费用,车辆是否营运不影响原告费用的收取。本院认为,吴海丰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号出租车与张连伟驾驶的孟姗姗所有的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连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海丰无责任,对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姗姗为其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原告委托河北宝信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及停运损失进行损失评估出具的公估报告,因系原告单方委托,且本院已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摇号选定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其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及公估费500元本院不予支持,对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的车辆损失金额7000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因此次事故花费拖车费共计280元,有相应的票据相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属涉案车辆的出租人,涉案车辆存在停运损失与否均不影响原告的利益,故原告主张停运损失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支持,停运损失公估费300元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邮寄费共计75元,有票据相证实且系诉讼合理花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7000元、拖车费280元、邮寄费75元,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损失共计7355元。对原告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原告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5355元,上述费用总计共计7355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庞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凤平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邸 然书 记 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