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条第二款、
条第二款、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东莞市台精公鸡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
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东莞市台精公鸡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婉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